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扬安字〔2010〕15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责任措施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有力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此次行动有关要求和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对于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予以严厉打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以“打非”促“治患”,以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的加大来保障“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标本兼治,注重工作实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家“百、千、万”活动结合起来,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
三、营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请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于10月27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安委办。此次工作开展及信息报送情况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电话(传真):87782289
电子信箱:ajj@yangzhou.gov.cn。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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